網上章程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差傳事工的基本方向

  1. 直接或間接參與香港以外相同文化或跨越文化的差傳事工。

第二條:差傳事工的聖經基礎

  1. 完成耶穌基督頒佈的大使命。(太28:19-20;可16:15;徒1:8)
  2. 接受主的差遣去收主的莊稼。(路10:2;太9:36-38)
  3. 拯救失喪的靈魂並使萬民作主的門徒。(約3:16;太28:19-20)

第三條:差會的異象

  1. 聯合同屬香港萬國宣道浸信會之教會(下稱各教會),對普世差傳事工有更大的承擔和參與(如帶職、教育的事工;創啟、隱蔽地方的福音工作等)。
  2. 團結就是力量,與各教會互相配搭推展差傳事工。
  3. 差會以鼓勵、支持和聯合各教會參與差傳事工為宗旨。
  4. 建立與美國萬國宣道浸信會(簡稱母差會)及世界各地ABWE組織的差傳伙伴關係。
  5. 與差傳機構合作,在經濟、關懷、教育和禱告上支持宣教事工。

第四條:差會章程的宗旨

  1. 建立本差會之差傳事工方向及政策,並能成為各教會推動差傳事工的參考。
  2. 幫助各教會及其他機構認識本差會之差傳事工。
  3. 保持母差會一貫的差傳原則及維繫(參與本差會差傳事工者)的良好關係。

 

 

第二章:差會執行委員會(簡稱差委會)

 

第一條:差委會之組織結構

  1. 差委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2. 差委會人數不限,可按需要增加。
  3. 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法定人數為成員半數以上。
  4. 會員周年大會會議由差委會主席負責主持,如主席缺席該次會議,則由副主席替代,如均缺席,則由各差委會成員互選一成員主持。

第二條:差委會各部職責

  1. 差委會職位包括有主席、副主席、文書、司庫,各職位均由差委會成員互選產生。
  2. 主席——主持會議,負責關顧各職員及推展各項差傳事工的進展。
  3. 副主席——協助主席推動差委會之工作。
  4. 文書——負責通知委員開會,記錄並代表差委會處理書信往來。
  5. 司庫——負責差傳賬目,保存財政記錄,並支付差傳費用。

第三條:差委會之整體責任

  1. 鼓勵各教會關心差傳工作並作出相應的回應行動。
  2. 教育各教會更多認識普世差傳事工。
  3. 鼓勵並幫助各教會弟兄姊妹獻身差傳事工。
  4. 訂定本差會差傳預算、推動堂會奉獻,並關注差會收支情況。
  5. 負責與母差會及有關差傳組職、構構及宣教士聯絡。
  6. 負責監察及關顧所差派在職或述職中的宣教士。
  7. 檢討及草擬修訂差會章程。
  8. 甄選及推薦候選宣教士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章:宣教士政策

 

第一條:宣教士的發掘與培訓

  1. 差會祈求神不斷興起獻身宣教的肢體。
  2. 差委會應主動約見、輔導、跟進及關懷有負擔獻身差傳事工的弟兄姊妹。
  3. 鼓勵那些慎重考慮投身宣教行列者參與短期宣教學習。
  4. 提供牧養崗位給準備踏上宣教工場的肢體,讓他/她們能吸取牧會經驗和指導。

第二條:宣教士的甄選

  1. 必須為香港萬國宣道浸信會所屬教會之會員/中國浸信會神學院校友。
  2. 必須填寫差會宣教士申請表格,經差委會接納和審閱,最後由會員大會議決通過正式接納。

第三條:宣教士的責任

  1. 由差會接納及差派出去的宣教士是代表差會在海外宣教。
  2. 宣教士在不違反本差會信仰基礎下,應順從本差會原則行事,接受督導及建議。
  3. 按時撰寫宣教士報告及代禱信寄返差會,分享事奉及個人近況。每三個月出代禱信, 每二個月出工作報告。
  4. 述職期間,在差會及各教會中儘量協助推動教會之差傳事工。

第四條:宣教士的經濟安排

  1. 宣教士需自籌一切費用,籌足90%以上首年經費才開始被差派出去。
  2. 按照差會所規定,按時支付一切與宣教士本身直接有關的費用(包括薪金、公強積金、治裝費、旅費,工場費用等)。
  3. 差會收取十分之一作為行政費
  4. 有關宣教士的財政預算,應與宣教士及堂會共同洽商釐定。
  5. 凡支持宣教士的一切經費,須透過差會辦理。
  6. 凡宣教士收到任何金錢上的支持,必須向差會彙報。
  7. 任何對指定宣教士的奉獻盈餘,須保存於該宣教士及其事工之應急或特別需要之用。
  8. 任何對指定宣教士的奉獻盈餘,在該宣教士離職後,撥入宣教基金內,作為支持差會其他有需要的宣教事工之用。

第五條:經濟支持的修訂或終止

  1. 差委會每年檢討對宣教士的財政預算。
  2. 當宣教士辭職時,應立即考慮是否停止經濟支持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六條:宣教士的任期

  1. 一般以四年為一期,其後再續,但可按工場情況作出調整。
  2. 若所差宣教士有瀆職者,如行為不檢,違返本章則,信仰變異,觸犯法律等,經差委會詳細審查屬實及通過後予以停職。

第七條:宣教士的述職

  1. 照差會之規定,定期返港述職。以不少於兩年,不超於四年述職一次。每次不少於三個月,按實際需要可延長其述職期。
  2. 宣教士述職期間乃與差派教會及支持教會建立密切關係並作事工報告,分享及休息。
  3. 述職旅費由宣教士之奉獻內扣除。
  4. 述職期間,薪酬並非按工場薪酬制度支付,乃以本地同工薪酬作參考予以調整。

第八條:宣教士的進修

  1. 在職訓練方面,原則上由所委託之督導負責一切有關事宜,差會全力支持。
  2. 在述職期間之進修學習,差會須按宣教士之實質需要予以考慮。

第九條:宣教士的福利

  1. 差會負責為所差宣教士購買意外及醫療保險。
  2. 差會願意按個別需要考慮宣教士子女教育之適當資助。
  3. 差會會考慮按其實際需要為其供養父母作適當的資助。
  4. 享有強積金及當地生活、居住等之福利。

第十條:宣教士的關懷探訪

  1. 為了解宣教士工場的實際情況,差會應儘量在宣教士第一期工作內差派或委託同工往工場探訪。
  2. 若宣教士於當地工場產生問題,差傳機構又未能提供幫助,差會可差派代表往工場探問其需要。

 

 

 

第四章:宣教的合作關係

 

第一條:對內——與教會的關係

  1. 差會除要求教會接納本差傳章程及支持參予差會宣教事工外,並不立法管理或干涉各教會之差傳事工,除非該教會親自要求差會協助則屬例外。

第二條: 對外——與本差會合作之差傳機構的關係

  1. 該差傳機構必須與本差會基本信仰相同。
  2. 該差傳機構必須願與本差會緊密聯繫,並作定期通訊和報告。
  3. 該差傳機構協助本差會所差派宣教士之特殊訓練,生活安排及在工場的督導。
  4. 該差傳機構若要提出解約或延長合約,必須事先與差會聯絡商議。
  5. 若該差傳機構的信仰變異,差會將立刻終止與其合作之關係。

 

 

第五章:宣教的財務政策

 

第一條:經濟的來源

  1. 宣教士一切費用是自籌而來。
  2. 差會經費皆由各教會或有心人仕奉獻支持。
  3. 可接受非本宗派教會或個別有宣教負擔的弟兄姊妹的奉獻。
  4. 於差會舉辦有關宣教之聚會及活動,可收取的費用或奉獻。

第二條:財政預算及分配

  1. 差委會於每年之會員大會前擬定下年度的財政預算,並於會員大會內通過。每年預算須根據實際需要作出調整。
  2. 所有差傳經費的運用,由差委會通過使用。
  3. 若該年度有盈餘,由差委會通過其處理方法。

 

 

第六章:短期宣教士的政策

 

第一條:短期宣教士的定義

  1. 全時間於外地工場實習半年至兩年者,乃屬短期宣教士。

第二條: 短期宣教士的甄選

  1. 與本章程第三章中第二條之I, II, 相同。
  2. 可以考慮接納非本宗派教會之信徒。

第三條:短期宣教士的責任

  1. 與本章程第三章第三條之I, II, III相同。
  2. 回港後需在各教會中儘量推動差傳事工。

第四條:短期宣教士的經濟支持

  1. 原則上按照差會規定,短期宣教士需自籌一切開支。
  2. 必須有其差派教會及個別肢體的支持。
  3. 當短宣實習合約完結,差會便停止其經濟的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當遇有特殊情況與本章程不符時,必須作適當的諮詢,並交差委會作最後決定。

第二條:本章程每五年作全面的檢討與修訂;但若差會的主要政策有改變時,需配合作出相應的檢討及修訂。

第三條:本章程之修訂需由差委會通過。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